日前,长沙的姚女士接到天心区法院调解员的电话。对方告知她,长沙铜官窑民宿老板对其进行起诉,名义为“商业诋毁”。
姚女士称,她跟对方此前就有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开福区法院受理。一审结果刚出来,判决店家道歉赔偿,并驳回店家的反诉。
事情起源于去年中秋期间,姚女士在长沙铜官窑,一家名为善卷书院的民宿消费后,觉得性价比低,就给了一个中评。
随后,她一天内被民宿负责人多次电话。拉黑了三个号码后,民宿方又换其他号码打来。认为遭到滋扰,她将中评改为差评。
姚女士的评价。图/受访者提供
让姚女士没想到的是,该民宿店家在大众点评直接挂出自己的信息,还找到她的社交媒体账号,并进行评论。在姚女士看来,店家的操作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她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姚女士称,该案被开福区法院受理,今年3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店家公开向姚女士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一万元。结果出来后,民宿方上诉,该案近期正在进入二审程序。
“开福区这个官司还没打完,他们又在天心区起诉我‘商业诋毁’,我也是无语。”姚女士说。
【1】给中评后被滋扰改为差评,被店家质疑“缺乏心智”
开福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9日,姚女士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窑,善卷书院国风民宿三间客房,预订房费总计为3057元(包括铜官窑古镇的门票费)。
11日,其一家人入住该国风民宿,并于次日离店。离店当日,她在大众点评网对该民宿打出三星评价,并书写相关评价内容(现已删除)。
同月13日,民宿方拨打姚女士电话进行交涉,要求更改评论,被拒。同日,民宿方另一人也拨打电话进行交涉,要求更改评论,亦被拒绝。这两个电话均被姚女士拉黑处理。
当天,被告公司试图通过其他号码拨打姚女士电话。最后一次打通了电话,双方通话时长31分钟,通话中发生争执。姚女士在大众点评网上修改其三星评价,并将评价改为一星。评价内容包括房间面积小、宣称的打铁花和烟花水秀看不见、性价比低等。
随后,该民宿账号在大众平台上回复评论,对姚女士所述问题进行解释。除此之外,其回复中还包括“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歪曲事实、煽风点火”等内容。
民宿方的回复,称不实行“卑躬屈膝”服务。图/受访者提供
14日,姚女士发布一条微博称被民宿电话骚扰、侮辱、造谣、谩骂,并且在多个自媒体平台的账号上发布了内容相似的文章、视频。
10多天后,姚女士委托律师向民宿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在公共平台道歉,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后续双方沟通未果,姚女士以民宿一方侵犯其名誉权向长沙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民宿作为被告也以原告发布不实言论侵权为由,提起反诉。
在判决书中,善城公司、铜官公司(被告方)也提到,姚女士更改评价,在社交平台维权等方式对其造成不好影响,要求姚女士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铜官窑古镇位于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当地官方曾在红网问政栏目上作出回应。图/红网《问政湖南》截图
【2】法院: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争议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开福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的相关问答、评论的内容中并无侮辱性言辞,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民宿提供的服务进行消费后进行的相应评价。
但被告的回复,包括“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等言论,具体指向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本人,且回复的内容包括对原告大量的否定性评价且涉及原告的品德、信誉等等。法院认为,这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决书显示,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进行评论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
因此,原告将三星评价修改为一星评价的行为不属于恶意诽谤、诋毁被告名誉的行为。
原告在评论中表达的是对被告提供服务质量的不满,如“大床房只能睡两个人、客栈无早餐、房间不值这个价”等内容,均是对两被告提供服务的评价。虽多为批评性用词,但并无诽谤、诋毁等言语,而更多的是从服务的内容、性价比等角度评价,因此该一星评价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原告姚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争议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后,经营者认为需要同消费者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而不是恶意揣测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诋毁、谩骂,影响消费者名誉。
综上,法院认为姚女士作为消费者,可向公众披露与经营者的纠纷、利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去披露争议事件,该维权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3】一审判决店家公开赔偿道歉后,女子再次被起诉“商业诋毁”
开福区法院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被告认为原告不能够理解自己经营理念。但并非所有消费者都会理解经营者的理念,也不必然会对经营者的服务作出好评。
消费者基于其自身的成长环境、消费理念、消费习惯以及主观感受,对于经营者的理念、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同的理解、评价属于正常的行为。
经营者需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于消费者的批评与建议需要诚恳对待。其认为消费者的评价、批评与事实不符,大可不接受,但不应该对消费者采取恶意揣测、侮辱、诽谤等激化矛盾的方式。
最终,法院判决民宿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大众点评、微博平台上刊登道歉公告。此外,民宿方应赔偿原告姚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律师费90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姚女士告诉九派新闻,今年7月底,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她于近日才收到判决书。但律师告知其民宿方进行了上诉,此案后续将进入二审程序。
9月27日,姚女士又接到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的电话,这才知道民宿方在该法院起诉她“商业诋毁”。“律师也没说什么,说让我等他们的材料就行,他们就是为了恶心我吧。”
九派新闻记者 武菲菲
编辑 任卓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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