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罗女士(化姓)在网上购买保险并连续缴纳保费3年,不幸患癌后,保险公司却拒赔还要解除合同,理由是投保人事先未说明病史,罗女士很不服气,将其告上法院。
据了解,2020年3月罗女士通过线上购买了一款“微医保重疾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年总保费547.2元。罗女士每年续保并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2022年4月罗女士经医院诊断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年6月,保险公司向罗女士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声明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且不退保险费。双方协商无果后,罗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青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刘女士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罗女士投保前8个月,被诊断为“胃炎息肉”,并住院治疗。2020年3月,罗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该就诊事实,并隐瞒了在投保前两年内有住院情况。保险公司认为,罗女士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及病史,且投保期间内有多次住院记录,严重影响了公司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未告知的事项系“胃炎息肉”,保险事故发生源于罗女士肺部重大疾病,二者之间并无关联,保险公司在不能证明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其作为保险人的责任不能因此免除。2023年,青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罗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涌现了不少互联网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通过手机简易操作就能买到健康保险产品。但此类互联网保险产品在理赔环节却争议频频,案情基本都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既往病史或体检结果而拒赔。
而互联网健康保险产品在投保时设置的询问环节所涉及的告知范围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投保人作为普通大众对于既往病史情况是否应当告知也心存侥幸。
保险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涉及投保人的正当利益、交易稳定需求等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合同中,大部分投保人都是长期续保,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要求解除合同并拒赔,势必会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超过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