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青海湖渔业资源永续发展,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规定,在全州范围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青海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青海湖裸鲤,严禁青海湖裸鲤及其制品上市销售,严禁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及个人加工销售湟鱼制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青海湖湖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禁止向青海湖流域汇入水体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
三、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
四、禁止餐饮经营者以青海湖裸鲤(湟鱼)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以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
六、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投案、消除违法网具、上缴违法工具,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投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青海湖裸鲤和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线索。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海北州农牧和科技局
0970-8642600
海北州公安局
0970-8642110
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0-8642739
海北州农牧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0970-8642915
海北州青海湖封湖育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7日
| 编辑:李子
| 来源:海北新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