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杨李君
员工拒绝接受被调往外地工作,然后被公司辞退,可以申请赔偿吗?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被辞退员工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万余元。
案情显示,甲、乙公司均隶属于某集团。2020年7月15日,向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2022年5月25日,向某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上述合同一致,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中途接受工作地点、岗位、职务调动。其中还约定,向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向某。
2022年8月30日,乙公司向向某下达《关于员工调派通知书》,调派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异地项目,向某签收后,明确不同意调派。同年9月4日,乙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某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向某未再到乙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6日,向某将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乙公司未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4日,向某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向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书》也约定了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可以辞退向某,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未有证据证实乙公司提出后,向某拒不改正,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原告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因此,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除赔偿金外,根据向某工资流水、加班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乙公司需向向某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据此,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