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次74件一审案件涉案金额772.41万元,17件二审案件涉案金额548.11万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7.10万元。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61.10万元,二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89.44万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265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2023-0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2023-022)、《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2023-026)、《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五)》、(2023-02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六)》(2023-033)。
2023年8月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等材料,案号:(2023)粤01民初2249、2251、2252、2254、2261、2343、2427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7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625-1654号,(2023)粤01民初1720-1721号,(2023)粤01民初1722-1740、1742-1784号,(2023)粤01民初1741号,(2023)粤01民初2249、2251-2252号,(2023)粤01民初2254号,(2023)粤01民初2261号,(2023)粤01民初2343号,(2022)粤01民初2427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对17名自然人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2138-215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74件一审案件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沈*等74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二)17件二审案件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党*文等17名自然人投资者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762-776、778-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驳回党*文等17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一)74件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等7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748.59万元;
2.驳回原告刘*根、马*超等2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4件案件受理费共计12.78万元,原告沈*等74人的负担金额为0.27万元,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金额为12.5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17件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265件,累计涉案金额2609.48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撤诉案件10件,涉案金额为146.94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237件,涉案金额1913.38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18件,涉案金额549.16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7.10万元。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61.10万元,二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289.44万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625-1654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720-1721号;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722-1740、1742-1784号;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741号;
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249、2251-2252号;
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254号;
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261号;
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343号;
9.《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427号;
10.《广东省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2138-2154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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