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客户咨询类似问题: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开庭审理时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官劝我撤诉。请问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是否算是二次起诉,法官劝我撤诉算是第一次起诉吗?
其实,你第一次起诉离婚,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结束的,无论是调解和好,更无论是撤诉、判决不准离婚等,总之,只要当事人起诉过一次,就可以从事实上认定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毕竟,起诉的相关证据,法院有案号,有档案可以证明。
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了,还算不算一次起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即便第一次起诉撤诉算是一次起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决离婚,那么“算”与“不算”又有什么意义呢!为此,对于当事人来讲,弄清楚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掌握法院判决离婚的尺度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对起诉几次才会判决离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必须判决离婚。法官有理由认为起诉二次离婚就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当然法官更有理由认为起诉二次离婚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的,我国法律尽量的列举了几种情况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出台后,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了新亮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以撤诉结束的,那么即便撤诉后再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法院也未必会判决离婚。为此,对于坚决要离婚的客户,第一次诉讼最好不要撤诉。
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大多会在第二次起诉时判决离婚。这个事实大家应该都知道,在法律咨询时律师一般也会这样告诉自己的客户。但是,这仅仅是在“一般情况下”的结果,“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有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便是同样的案例,同样是上海的法院,可有的法院判离了,有的法院判不离;同样的离婚案例即便是同一个法院,有的法官判离了,而有的法官仍判不离。针对这样问题的出现,如何拿捏法官的心思,在判决之前和法官做好沟通很重要,排除可能阻碍法官判决离婚的障碍,当事人如果着急离婚,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律师协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