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孙女士收到复核结果为维持复议决定。
其称,5个月前的一天,她和女儿探望父母时,因同楼居民王某遛狗时未拴狗绳,致其女儿受到惊吓。她情急之下骂了一句“这谁家的鳖孙狗”,随后二人发生争吵,进而被对方丈夫石某打伤。
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对石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
【1】女儿被狗追
4月14日20时30分许,在开封市一社区教师楼一单元楼栋内,因王某遛狗不拴绳,致孙女士女儿受到惊吓,孙和王二人因此发生争吵。
孙女士回忆,当日天色已晚,她和女儿刚从父母家出来。走出楼道后,她去挪动电瓶车。女儿走至胡同口处,突然冲出一只没拴绳的泰迪。
女儿向单元楼内跑,狗在后方追赶,孙女士也紧随其后,她在楼道里捡了一个撮箕[cuō jī]防身。最终女儿被狗追至五楼,“孩子一路哭,吓得声音都已喊不出来。”
孙女士称,她从一楼追至四楼过程中,一路用撮斗敲地。“我喊了半天没有人,非常着急,骂了一句‘这谁家的鳖孙狗?’”
接着狗主人现身,孙女士质问,“你为啥遛狗不拴绳?就往狗屁股上推了一下,推得不重,然后撮箕的头就咣一声掉地上。”
她说,这时王某丈夫石某从家中冲出,并对其实施殴打。“他一手抓着我的头发,另一只手打在我左脸上,扇了几个耳光,后被推至四楼的平台处,遭酒瓶砸。”
殴打现场残余的啤酒瓶渣。 图/受访者提供
孙女士的母亲听到女儿呼救闻讯赶来,拦住石某,孙女士得空跑下楼并找到手机报警。
【2】行政拘留六日
孙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在这次冲突中,她受伤了。
在其出示的开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其诊查结果为颅脑损伤、左面部损伤、眼挫伤、右上臂损伤、双膝部损伤。
根据2023年5月26日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检验右上臂、右膝关节、左膝关节、左小腿均有挫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孙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月31日,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石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孙女士对这一结果不服。
8月14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审查,认为孙女士一案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接着,其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再申请复核,结果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复议决定。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造成轻微伤程度的暴力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
他指出,受害人在面对暴力行为时,首先应确保自身的安全。如果受到攻击,应尽量避免直接对抗,尽快报警并保持现场证据,如拍摄照片或视频,寻求目击证人的帮助。同时,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医疗证明。
九派新闻记者 杨臻 欧俏妤
编辑 任卓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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