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5日,记者在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成后,2020年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2023年,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正式实施。
《自由裁量基准》修订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和管理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全面梳理应急管理系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对照处罚条款等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实施的《裁量权基准》分为总则和细则两部分,其中总则部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管理和适用原则等内容作了规定。对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细则部分将文字条款形式调整为表格形式表述,增加了违法行为轻微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处罚幅度(首违不罚的除外)的362项处罚依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行包容审慎的行政处罚机制,对22种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和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免于处罚事项,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徐颖 周婷
编辑 钟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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