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建议
第一步查验和保留:供货商资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业务员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来货产品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步做好进货查验记录表:避免三无产品,超期限使用产品。
查验记录内容
进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供货商名称、供货商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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