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大同极端欺凌事件,“未成年”不该是“免罪金牌”
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小学生遭同班两男生欺凌,引发关注。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此事因实施欺凌者行为恶劣引起广泛关注,同时掀起关于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讨论。
央视网:年龄不应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以此案为例,“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的“处罚”公平吗?合理吗?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因素,不能进行刑事处罚,那是不是可以考虑严肃追究施害者及其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依法办案无可非议,但对待校园欺凌这类事件,相关部门应首先认识到一点,必须把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人民网:给校园管理敲响警钟
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该对校园欺凌事件零容忍,都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此次事件是对各级学校的一次警示教育,为校园管理敲响警钟。不仅平时要严格管理,避免出现欺凌事件,更需要在出了问题不掩盖问题,不能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实事求是,方能变被动为主动,方能让学生和家长放心。该管却不管,该制止却不制止,学校失声,监管失灵,无疑就是纵容,成为了帮凶。
校园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如果容忍校园暴力频发,无视校园欺凌,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更无法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
中国青年报:依法向各责任方坚决索赔
对此类事件,除了教育之外,法律也能起到更多作用。小学生当然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欺凌者家长和事发学校的民事责任,不能打一点折扣。倘若欺凌者的家长能对孩子的德育水平有更多关注,教会他们与同学和睦相处;倘若学校建立了完善的防范欺凌机制,对发生在学生宿舍里的事及时察觉……事情都不会发展到这一步。
向这些责任方坚决索赔,不单纯是为了钱,甚至也不只是为了补偿受害家庭,更是为了用足够有力的惩罚,让为人父母、为人师长者看到未能履行好教育责任的沉重代价。
澎湃新闻:防治机制不能只是“亡羊补牢”
眼下,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涉事人员均受到严肃追责问责,但此事留下的教训仍然是深刻的。对可能“潜伏”的校园霸凌事件,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加强防范和观察。9月22日,山西省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该事件中的受害者长期处于孤立无助、被欺辱凌辱的境地,身心受到了怎样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因此,筑牢校园安全的防线,不能只是“亡羊补牢”,更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央广网:惩治理应高过“行为矫治”规格
以此观之,通报给出的处理结果与事件“烈度”明显不匹配。若欺凌者已经成年,此事无疑已属刑事犯罪范畴。尽管由于年龄因素,相关欺凌行为不能受到法律惩治,但“刑罚”可免,他法惩治不可免,对欺凌者的惩治理应高过“行为矫治”规格。譬如,欺凌者暴虐成性,心智又不成熟,可能给其他孩子造成困扰,是否该将其送入包括特殊教育系统在内的环境中接受管教?
再如,欺凌行为是对孩子和家庭的严重摧残,如果欺凌者与监护人仅仅是向受害者和监护人“诚恳道歉”,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对于学校相关管理者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予以进一步追责,才能抚慰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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