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工作人员徒步前往被告家中。
法官与被告亲切交谈。
法官及原告认真倾听被告的答辩意见。
近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岸堤人民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位于偏僻山村且行动不便的被告刘某庆家中,开庭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原告刘某出生于2004年,2008年9月1日被告刘某庆收养刘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沂南县民政局向二人发放了收养登记证。之后不久,刘某庆突发疾病卧床不起,无法照顾刘某,刘某即回到生父母处生活,并于近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刘某庆的收养关系。
承办法官曹允国了解到刘某庆一直未婚,已瘫痪在床多年,遂决定前往其家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曹允国详细询问了刘某庆及其兄姐等亲属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同意解除与刘某的收养关系,但要求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在与刘某及其生父母充分沟通后,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补助5000元,刘某庆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处理完毕后,曹允国考虑到刘某庆缺乏劳动能力及稳定生活来源,又协调村干部为刘某庆申报办理贫困补助等相关事宜。(岳兵 孟德胜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