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
绝对不是肆意发泄私愤之地!!!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各类
涉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
持续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近期
南昌公安查处一起
利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案件详情
9月18日,安义县石鼻派出所接到群众况某报警称其村民陈某通过某平台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公然辱骂其父母。接警后,民警及时开展调查。
经查,陈某与况某因村子内修建牌头一事产生矛盾,后陈某心生怨念,遂在直播间内公然辱骂况某父母及同村村民。
目前,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南昌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按键伤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网络文明,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南昌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