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答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者,是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2)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4)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
2.本条第三款确立了行政复议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所谓法定代理人制度,是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的对象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法定代理人制度。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适用的条件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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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