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庞成功 记者 梅建明)近日,南京江宁禄口交警中队民警在辖区来凤路开展整治行动,并对一辆苏J牌小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身上散发着一股酒精气味。
随后,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下,并对驾驶员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办案中心抽取血样做进一步鉴定。
经询问,孙某当晚8点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一些白酒。饭后孙某和朋友决定去洗澡放松一下,也知道自己酒后是不能开车的,所以就叫了饭店门口的代驾,代驾把车开到了洗澡的地方。在浴室休息了大概3个小时,到了夜里11点半左右,孙某认为酒醒得差不多了,就准备自己开车送朋友回宿舍。没想到,孙某驾车从浴室出来右转上来凤路,行驶了大约500米,就发生了之前的那一幕。
最终,经医院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孙某将因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受到相应处罚。
交警提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切莫以 " 自我感觉 " 作为评判标准,酒后不开车或找代驾,以确保行车安全。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