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律师:朱婕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
编 辑:墨垚
导读: 9月21日,乐视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由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乐视网向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20.4亿元,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个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承担数额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01与乐视网共同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除贾跃亭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贾跃民、吴孟、刘弘等乐视12名原高管分别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分别在0.05%至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何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如何认定“虚假陈述”?
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二、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03贾跃亭为何需要对全部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三条分别规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全面负责乐视网经营管理事务。在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过程中,贾跃亭发挥了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的作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应当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全部损失负责。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投资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结语: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大概率会进入二审程序,还未参与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继续维权。随着我国证券监管趋严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投资者追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告已成为常态,受“追首恶”“惩帮凶”理念影响,涉诉主体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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