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给予供应商的维权途径,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是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近日,有读者给我们分享了一则政府采购案例,其中该读者就案例的处理结果向我们咨询了供应商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提供证据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案例详情:
A投诉人对B被投诉人代理的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外环病媒生物防制项目[招标编号JXXHJ-2022CS-C001(三次)]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向某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某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并要求A投诉人补正,A投诉人于2023年2月28日补正,某市财政局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A投诉人称:
1.被投诉人在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第三方平台“企查查”中显示被投诉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被投诉人实际完成同类业绩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数量严重不符,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可能(因为A投诉人在官方平台查询,B被投诉人同类项目只有一项)。
B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投标业绩无弄虚作假且提供相关业绩合同(签订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某市财政局经调查核实:
1.B被投诉人在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时,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国家税务总局X市X区税务局平台),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A投诉人仅质疑业绩真伪,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B被投诉人提交了招标文件要求与本项目类似的七项业绩相关证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A投诉人(B被投诉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案例的读者表示,之所以想要咨询供应商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提供证据的问题,主要是想知道投诉事项2不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因为未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探讨:
针对该读者的疑问,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的主要原因并不是A投诉人质疑未提供相关证据,而是经过财政局调查核实B被投诉人提交了招标文件要求与本项目类似的七项业绩相关证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既然A投诉人质疑未提供相关证据不是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主要原因,那么,回到我们的主要问题:供应商提出质疑,需要提供证据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践中,只要在法定期内,只要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即使供应商没有提供证据,但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了解实情的相关方协助调查、复核。
此外,也有财政部门针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提供证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回复,具体回复如图☟☟☟
当然,虽然政府采购没有明文要求供应商质疑必须要提供证据,但却明确规定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有效证据,这点要注意。简单而言,就是质疑供应商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至于这些材料能否有效证明质疑、投诉事项成立,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质疑、投诉受理要求的是程序性证据,答复质疑、处理投诉要求的是实体性证据。实践中,程序性证据要求是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质疑、投诉成立的相关材料;实体性证据要求则是证据必须确凿。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供应商质疑应当依托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仅凭臆猜,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提供证据的问题探讨了,如果大家对本次探讨的问题有其它的见解,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交流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