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在对麻江县供销社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潘某某在麻江县供销社施工工地上进行违规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调查,潘某某在无焊工证、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在工地上焊接一架楼梯,此行为违反使用明火作业安全规定,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第1、2、6项。
潘某某违规施工的工地现场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潘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处5日以下拘留。
调查完毕后,麻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办案权限,于9月14日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麻江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讯员 罗安琪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玲瑶
编辑 王玲瑶
二审 龙蓓
三审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