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帮人借钱,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这笔钱应该谁来还?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8万元。
2015年12月,毛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张某,张某遂向秦某借款,三人前往银行后,由秦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毛某的账户汇入19万元,张某作为具借人向秦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张某陆续向秦某偿还借款11万元,尚欠8万元未偿还。秦某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另查明,毛某就案涉借款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亦向张某偿还过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秦某持张某出具的借条向张某催讨债务时,张某向秦某偿还了11万元,实际参与了借贷关系的履行活动,且就案涉借款,毛某单独向张某出具借条且约定利息,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综上,虽然张某在借款时向秦某披露了所借款项实际使用人毛某的存在,但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出具借条,实际参与了案涉借贷关系的履行活动,使用了案涉款项,享受了案涉款项出借后的利益,故案涉款项的借款人应为张某,应由张某向秦某还款。张某与毛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可另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