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正义判决。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判决结果,余华英必须判死刑,但是,从网友的反应来看,似乎仍觉得不解气,很多网友在新闻后面写下了诸如“应当千刀万剐”“应当杀11次”“应该五马分尸”“必须凌迟处死”“千刀万剐以泄民愤”“车裂”等留言,以表达对余华英以及所有人贩子的痛恨之情。
事实也是,从1993年至1996年,短短数年间,余华英伙同龚某良共拐卖儿童11名,其中有3对是姐弟或兄弟。除这11名儿童之外,余华英连自己的亲儿子也没放过,以5000元的价格把亲生儿子卖掉。也正是从贩卖亲儿子起,余华英做起了贩卖儿童的恶行。此后,她曾两次因为贩卖儿童被警方抓获,皆因隐瞒了真实身份,一次被刑事拘留,一次被判8年有期徒刑,直到被其贩卖的杨妞花找到贵州警方,并提供线索,才将其又一次捉拿归案。如果对这种罪大恶极者不判处死刑,怎么向被贩卖儿童及其家人交待,怎么向那些因为孩子被拐而悲痛地失去生命的亲人们交待,又怎么向无数担心孩子被拐卖的家长们交待。
余华英被判处死刑,也算是罪有应得了,那么,网友们为什么仍觉得不解气呢?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贩子的痛恨已经刻骨铭心。面对那些因为孩子被拐卖而陷入痛苦,甚至破碎的家庭,每一个人都会对人贩子深恶痛绝,都希望将他们绳之以法,都想将每一个人贩子都千刀万剐。就像杨妞花一样,因为她的被拐卖,父母先后早早去世,这种仇恨,真的不是用死刑就能解气的。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对人贩子千刀万剐,一定所有人都会举双手赞成,这也是最朴素的正义、最真挚的情感表达。
二是对买家没有受到法律严惩表达不满。我们注意到,在网友的留言中,除对余华英判处死刑大力支持、大加点赞外,对买方没有与人贩子同罪感到失望和不满。网友们普遍认为,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在这个问题上,买卖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广大网友对余华英被判处死刑仍觉得不解气,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买方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某种不满,希望对买方也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只要买方的土壤不铲除,就存在利益诱惑,就会让不法分子冒险行动,贩卖儿童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恰恰是,在这方面,法律还没有做到斩草除根,还对买方存有太多同情之心。解决贩卖儿童问题,也包括解决拐卖妇女问题,都必须买卖双方同罪。
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为了一点利益,将别人的心肝肉偷偷卖掉,就等于挖人家的心、割人家的肉,这样的行为,极其残忍而狠毒,这样的人,心如毒蝎。对毒蝎之人,应得从严惩罚。在贩卖儿童问题上,法律应当更加严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基础档,也是最低档。如果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客观地讲,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但是,从公众的共情来看,则希望更严厉一点,要让人贩子真正感到恐惧,从而对法律心生敬畏。否则,仍然会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受不住利益诱惑,做出违法法律、违背人心的行为。像余华英这种人,就是到死都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有多么严重和错误的。其当庭要求上诉,就是典型的死不认罪。纵然上诉是她的权利,也可见她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孽有多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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