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对一家超市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行为的处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1万元的处理。
2023年7月3日,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7月3日在贵池区宇邦生活超市购买的食品“绿豆冰沙(清型)”有两种生产日期,分别为黑色字体的“2023/06/28”、无色钢印版“20230529”。该局经核实举报属实,7月5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3年7月5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查看监控录像,店员张武于6月28日上午10:38从室外将打码工具拿入室内并摆放在货架上,2瓶油墨均已开封。
现场发现,冻库内贮存的食品“绿豆冰沙(清型)”标签标注保质期为:5°C-10°C保存15天。当事人确认6月28日对生产日期进行了篡改。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认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日期打码工具1套;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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