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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党”翻车了!擅将“自嗨锅”用作标题系商标性使用,侵权!
2.真“杯具”了!制瓷业同地域经营者擅用“西湖盛宴”字样卖茶具被诉侵权
01
“标题党”翻车了!擅将“自嗨锅”用作标题系商标性使用,侵权!
金羚羊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粉丝”等商品上的“”等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11月,金羚羊公司发现某公司通过其经营在淘宝平台的店铺擅自销售一款自热火锅商品,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了“自嗨锅”字样,金羚羊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虽然在涉案商品描述词条中使用了“自嗨锅”字样,但“自嗨锅”字样所占比例小,且该词仅用于描述小火锅商品本身的功能、特点、使用场景等,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涉案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涉案使用行为系商标性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故构成商标侵权等。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律师点评:
商标标识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时,则商标显著性较弱,此类商标受保护的范围相对较小,由此,实务中被诉侵权方往往以描述性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自嗨锅”属于臆造词,本身显著性较强,且用在商品链接标题处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是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在商标民事诉讼中,企业可以从举证自身商标的显著性,对方的标识使用方式、使用范围、持续时间等方面入手,主张对方的标识使用方式系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以此驳斥对方描述性使用的抗辩,充分维护己方商标权益。
02
真“杯具”了!制瓷业同地域经营者擅用“西湖盛宴”字样卖茶具被诉侵权
玛戈隆特公司是一家骨瓷生产企业,也是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瓷器”等商品上的“”等商标的权利人。玛戈隆特公司生产的“西湖盛宴”系列产品多次被用作国宴、峰会等专用餐瓷。2021年6月,玛戈隆特公司发现京东商城一家名为“Milandu旗舰店”的店铺擅自在商品链接、商品详情页面及茶具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西湖佳宴”“西湖峰宴”“西湖盛宴”等字样,同时还标注有米兰度(Milandu)字样,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含山陶瓷公司。玛戈隆特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上海本土企业,涉案商品为日用品,价格及定位相似,一般公众的注意程度较低,结合原告“西湖峰宴”字样起源于2016年杭州G20峰会,被告使用的“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与“西湖盛宴”仅一字之差,“峰”意指“G20峰会”,“佳”与“盛”皆可表达盛大、美好之意,意思指向和含义相近,故被告的涉案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等。同时一审法院还指出,被告虽通过多年经营与宣传,在制瓷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原告已获得涉案商标权的情况下,被告应予合理避让,避免易致混淆、误解的商标使用行为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8月3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维度,实务中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只需要判定是否发生混淆可能性即可。对于涉案普通日用品,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较低,对不同商标的辨识度较弱,除此之外,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主体所处地域、商标使用方式及二者是否属于同一行业等因素都会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因此,在商标民事诉讼中,企业除了要举证证明标识近似之外,还应参考上述因素证明相关公众对涉案标识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以此提高维权成功率,同时混淆可能性也会影响到对侵权主体恶意程度判断,进而对判赔额产生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