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越
刘先生从事保安工作,在换岗期间不幸猝死,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换岗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近日,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安公司诉称,保安刘先生的工作职责是岗亭值班收费,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指挥停放到临时车位,对于影响通行的车辆呼叫挪车。刘先生的工作时间固定为7:30-9:30,11:30-13:30,15:30-17:30,其不值班期间可以到宿舍休息睡觉。事发当天,同事在9时40分接刘先生的班。接班后,刘先生说想在岗亭外面的大榆树下乘凉休息,当天10时40分左右,被同事发现猝死。
保安公司认为,因刘先生工作岗位在岗亭和指挥倒车的停车场,而其死亡地点在岗亭附近的大榆树下,刘先生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人保局认定为工伤错误,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人保局辩称,首先,原告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职工刘先生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工伤补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事故报告中,认为刘先生发病时处于工休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但仅提供该单位职工的证言及未经本人确认的排班表,且与被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不符。该项目保安队长在公安机关提到事发当日刘先生在上午7时30分上班,刘先生在倒地之前还与其有过交流,并指挥其停放车辆。被告在办理刘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中,调查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7月4日10时40分许,保安公司职工刘先生在该单位承包的项目小区南门岗亭东侧突发疾病,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人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刘先生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安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现本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