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伽 吴笋林 通讯员钟州琼 刘晓欣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陆续开办三家制衣厂。2015年10月,因经营不善,三家制衣厂陆续关闭。2016年3月,卢某将工厂设备撤离并离开南雄市。在这期间,卢某前后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38908元。
2016年4月,24名工人向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卢某拖欠工资一事,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5月、6月分别向卢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13日前付清所拖欠工人工资,但其在指定期限仍不支付,且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南雄逃匿的方式,致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联系,以逃避支付拖欠工资,直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卢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提起公诉前已结清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自身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广大劳动者要注意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一旦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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