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农贸市场本应是经营食品生意,却出现了殡葬服务的招租广告,是否合适呢?在无锡市新吴区的一家农贸市场,摊主陈师傅因为擅自发布殡葬服务招租广告,被农贸市场方面起诉要求解约,并赔偿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退租不成发布转租广告
因含“殡葬服务”内容被市场起诉
2022年9月,陈师傅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由其租赁某小区内的生鲜农贸市场的一处商铺,经营业态为粮油、干调,租期为一年。合同明确约定陈师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不得擅自转租、不得违反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陈师傅按约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61600元。
但租赁商铺不久后,陈师傅发现,该市场人流量较少,与公司招租时的宣传不符,便产生了提前退租的念头。加之市场内也有不少类似想法的租户,他便牵头建立了“退市沟通”微信群,还多次在群中发表有关退租的激烈言论。而对于陈师傅退租的要求,公司始终不同意。
时间来到这年的11月,眼看着无法退租,陈师傅便在自己租赁的商铺门口摆放上招租告示牌,文字内容包括:“商铺招租 本铺闲置招租,可日租月租,租金面议。可做:熟食外卖 早餐糕点 五金日杂 临时仓库 手工作业 停灵孝堂(可联系冰棺)”。
发现这一行为后,负责市场管理的公司进行了多次警告,陈师傅最终将广告撤下。公司认为,陈师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租商铺并张贴殡葬服务的招租广告,其行为带有侮辱性,也明显不恰当,不仅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还给市场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遂起诉要求认定陈师傅构成合同违约,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主张陈师傅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不当违约在先
法院判决摊主赔偿市场损失
“我发这个招租广告绝对没有别的意思,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不能发?这完全是公司在借题发挥!”在无锡市新吴法院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陈师傅辩解称,自己发布招租广告的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公司以此为由擅自解除合同违约在先,故反诉要求公司向自己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相关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中明确陈先生的经营范围为粮油、干调,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改变经营业态、不得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否则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陈师傅作为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所经营的业态也应符合生鲜农贸市场的定位、功能和属性。
现陈师傅因退租不成,擅自在商铺门口摆放带有“停灵孝堂(可联系冰棺)”的招租告示牌,该行为明显不当,超出了普通大众可接受范围,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不得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约定,某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近日,法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陈师傅的过错程度、某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最终酌定陈师傅赔偿某公司损失20000元。因合同解除系陈师傅违约所致,对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方行为不可“太任性”
违约必然被追责
因案件比较奇特,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特意将开庭放在了事发地的社区居委会,并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承租人擅自发布殡葬服务招租广告而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场,多名人大代表、议政委员及部分小区居民、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庭审。
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陈莹受访时称,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商业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呈现上升态势。
陈法官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作出提前预判,一旦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就应当守信履约,诚信经营,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等非出租方原因而随意要求退租,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于他人。
同时,陈法官也提醒,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管理,遵守和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会因违反合同义务,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