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又违法,岂能“蒙混过关”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晓荷 通讯员 闫竹
“在2020年8月1日就被解除社区矫正的李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三年过去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两次赌博,最终还得接受惩罚……”11月6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杨海杰向记者介绍,该院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了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先后2次被行政处罚,却最终“如期”被解除社区矫正的案件。
李某某原是社区矫正对象。2017年7月20日,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多次受到处罚,原因包括未按规定时间报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意识淡薄,还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并罚款。2020年8月1日,李某某被解除社区矫正。
“缓刑已经解除三年了,是否可以撤销?”“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2次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且未如实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2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是否可以认定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带着这两个争议问题,内黄县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和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注重释法说理,综合李某某平时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价,由人大代表、律师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巡回检察组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县检察院依法向内黄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内黄县公安局采纳监督意见;建议内黄县司法局依法提请内黄县人民法院撤销李某某的缓刑;内黄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针对该案背后存在的监管漏洞和程序瑕疵问题,内黄县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核查机制,实现“治已病”与“治未病”的有机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