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咱们老百姓难免会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违建问题、危房和无证房问题等,那么当遇到这些问题时,一些行政机关或者是村委会就会采取强制等手段对咱们的房屋或建筑予以拆除等,那么难免就会有一些室内外物品受到毁坏甚至是灭失,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1.室内外物品损失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审判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赔偿案例,即在损害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官未审查这一情况的出现是否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判决驳回老百姓的赔偿请求。这样将会导致行政机关通过不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以规避赔偿责任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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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都没有办法举证的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要靠法官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酌情确定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酌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能毫无道理和依据地行使酌定裁量的权利。“酌定”的前提,应该是对证据的充分分析与认定。
3.行政机关强拆时应遵守哪些义务
对于强拆的物品由强拆机关妥善保存后交给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首先,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催告、公告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
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可以请求哪些物品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致使老百姓的实体财物已经灭失。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来救济。其中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损失、被损坏的物品及房屋装修损失、因强拆造成的租房的租金和搬迁安置费用等。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