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房屋的评估报告是直接影响到老百姓所得到的拆迁补偿的,因此,房屋评估报告对老百姓来说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灭失(意外或人为)的情形,如果房屋已经不存在,应如何评估其价值,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1.可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
此问题确属法律实务中的难题。主要靠评估结果,但在一起案例中,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人民法院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最终人民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这也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2.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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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参照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来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约定的补偿项目和数额符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则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范围及数额可以作为确定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依据。
4.可参照行政机关所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原始资料来确定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中明确了评估报告出具的重要原则: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最高法在案例中明确,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主体查明的和相对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