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人情来往等支出,以价值大小等来判断是否为赠与。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曹某与韩某订立婚约,后因感情不合分手。曹某给韩某方送彩礼68000元、端茶钱4000元、带礼物价值约500元,2022年5月20日曹某通过微信转给韩某520元,2022年9月曹某给韩某购买价值8800元的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双方对于带的礼物价值500元、微信转账的520元、赠送的手机争议较大,曹某起诉韩某及其母亲尚某至夏邑法院。
裁判结果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给付韩某彩礼68000元、端茶钱4000元应酌情返还,被告尚月梅是韩某的母亲及接受彩礼方,应承担返还责任。价值约500元礼物以及曹某通过微信转给韩某520元, 系表达感情赠送给被告的礼物,且金额不满3000元,不予支持返还。曹某给韩某购买价值8800元的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价值过高,属于贵重财物,韩某应当予以返还。判决韩某、尚某退还曹某彩礼款64800元,韩某退还曹某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购买时价值8800元)。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往往会出于表达感情或者人情来往,赠送一些价值不大的物品,还有一些请客花费等消费性支出,符合中华民族人情来往风俗,也是赠与者内心最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对于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往往是男方家庭为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为缔结婚姻交付的,应属于彩礼范畴,符合返还彩礼情形的应原物返还。这样有利于保护资金付出过多一方的权利,遏制借婚约索取大量财物的不良风气。
二、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减。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2月订立婚约后,张某先后给李某送大礼264000元、上车礼40000元。双方于2023年1月21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将彩礼款中的67000元交付给张某,此外,李某用彩礼款中的18000元用于同居生活期间花费。双方同居不到半年后分居生活,张某要求李某返还240000元,双方形成纠纷。此外同居期间,李某因怀孕流产。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张某送给李某的大礼和上车礼应酌情返还。又考虑到李某在同居生活后将彩礼款中的67000元交付给张某,彩礼款中的18000元用于共同生活,该两笔款项应当在应返还的彩礼款中扣除,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以及李某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的情况,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彩礼款169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如今依然盛行,但随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变化,一些习惯也在随之改变。如今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男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许多女方父母会交由女方带走,女方用彩礼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也比较常见。
在双方同居生活不久后又分居需要返还彩礼款时,法院对于彩礼款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该判决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防止因规制移风易俗而忽略了女方的财产权益,体现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三、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送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张某与李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张某给付李某大礼、见面礼、上车礼共计166000元。2018年9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李某曾于2019年5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6月2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166000元。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判决不准张某、李某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张某、李某均同意离婚,予以支持。张某婚前因给付彩礼166000元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彩礼款,应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结婚的,男方起诉返还彩礼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款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判决是对上述第三款规定的具体应用,对于登记结婚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确定了返还彩礼的两个硬性标准:一是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二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一年应认定为较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双方是否育有孩子,对于已经生育孩子的,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彩礼和嫁妆都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重要部分。所谓“彩礼”,系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于婚姻嫁娶的一种风俗习惯,即婚约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以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属民间订立婚约的形式之一。古代“婚姻六礼”中,“纳征”是第四礼,也叫聘礼、纳币、“过大礼”。只有接受了聘礼方为“女子许嫁”,婚姻才算成立,并不得反悔。
法律不禁止彩礼,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作为习俗,其金额和内容应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定。
彩礼的真正意义在于传递爱与关怀,是婚姻中情感交流的一种方式。当彩礼被视为敛财手段,那么婚姻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变成一种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婚约财产纠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天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以司法促普法,引导青年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来源:夏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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