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据湖南高院消息,2018年9月,李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土建工程后,组织数十名农民工施工,在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4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0余万元。因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
然而,李某在服刑期间和出狱后仍拒不退赔拖欠的工资。法院发现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后未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是花费40万元以其儿子李某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法院遂对预告登记在李某朋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案涉房屋予以预查封。李某朋不服提起执行异议。
永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朋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裁定驳回了李某朋的异议请求。李某朋不服裁定申请复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案涉房屋正在拍卖之中。
来源:九派新闻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