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位朋友问,社保缴费还不满15年,但是自己已经50岁了。到50岁以后,单位就给停保了,合法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咋办?
说实话,这种情况答案是肯定的!单位有这个权力给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停缴社保。
首先看一下法律依据。首先我们找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很多人可能看到这一条会窃喜,我社保缴费不够15年,就不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不应该依据此条解除。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了,自然用人单位就可以给劳动者停止养老保险缴费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做的没有问题。

不过,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要必须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要通知劳动者(一般是以书面方式)。然后劳动者停止劳动,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实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年一直在发展完善。比如说,2005年国发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里边还提到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要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011年《社会保险法》才出台实施,这时候的法律规定明确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至于如何缴费?《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并不是一次性缴费或者补缴至满15年,而是通过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然后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
其实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规定并没有跟上配套。比如说,青岛过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终止养老保险缴费。缴费不足年限的,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但是现在由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调整为55周岁,不过在企业工作满10年的女性可以50岁退休。所以为了防止这些人群缴费不满10年一下子延长5年退休,因此规定她们可以在企业继续工作至缴费满10年退休。比如说下面这位退休人员,就是52岁退休。

真正灵活的还是江苏省,去年的时候出台了新的退休年龄管理规定。特别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时间不少于一年。

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看出,继续缴费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推动延迟退休,实际上不仅仅是影响职工的利益,也影响着企业的用工积极性。
所以总体来说,如题目所说的情况,还是要看当地的社会保险规定吧,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还是有相当的自主权的,最最起码也需要单位同意,继续用工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