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0月23日消息,ST实华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判决公司需对承兑汇票票款本金中的17500000元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承担退款责任,并支付17500000元的滞纳金。该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该案件涉及金额,公司已于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计提损失4250万元。若上述判决在本期或期后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减少损失约2500万元,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正影响。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工作,争取维护公司的最大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