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
有些概念让我们极易混淆
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
仅一字之差
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
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张通过被告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监事取得联系,于2022年8月26日到被告承包的达茂旗某工厂综合楼主体施工现场任电工兼职带班组长,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8:00,工资350元,带班费50元,餐补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截止2022年11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3440元。
原告向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3440元,2022年8月26日至1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月工资129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及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关系,因原告提供的劳务不满勤,才扣留了原告八个工作日的工资共计34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原告的诉称中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互联网上的招聘信息与被告取得的联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就缴纳社会保险进行过商议。且原告自称双方双向选择,按照实际工作日结算报酬,用工过程中随时可以人走账清,离职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特别是部分工资也是被告的总承包方代付的,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其支付工资的相对方只能是被告。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属于临时性短期性,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可扣留了原告八个工作日的工资共计3440元,但未就扣留工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举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44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要想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必须要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此提醒几下几点: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属于用工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并没有特定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之间,属于服务关系。
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单位安排开展工作。
劳务合同,仅体现经济关系,双方的地位平等,只需要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内容。
享有的社保、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雇工方无需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报酬支付的原则及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工资的形式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违背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法律适用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
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来源:达茂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