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开展
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有效应对冬季交通安全风险、化解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为群众平安顺畅出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10月2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召开全国视频会,动员部署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攻坚化解冬季各类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坚决维护年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据了解,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针对冬季道路交通安全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突出管控重点,聚焦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疲劳驾驶、乘客不使用安全带,危化品运输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疲劳驾驶,货车严重超载、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座以上小客车超员载客,小客车酒驾醉驾等10种严重违法行为,网上与网下相结合,路面检查与集中查缉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执法管控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整治期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坚持标本兼治,紧盯源头问题,密切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集中治理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切实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广大驾乘人员,冬季驾车出行要提前检查车辆,关注路况、天气,合理安排行程,减少恶劣天气出行,尽量避免隐患突出路段行驶。遇雾霾天气能见度不足时,要及时打开雾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控制车辆速度,减少变道、超车,避免占用对向车道,保持安全车距。行经冰雪路段、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以及施工路段时,要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大客车、大货车驾驶人要严格遵规守法,切勿违法超员、违法载人,不要超速行驶、不要超限超载,更不要分心驾驶、疲劳驾驶。乘车出行要乘坐安全合规车辆,务必全程系好安全带,切勿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超员客车以及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集中整治!西安公安交警“冬季行动”全面启动!
10月21日,据西安公安消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部署,西安公安交警自即日起至12月底,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以下简称“冬季行动”)。
本次行动中,西安公安交警将紧扣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特点,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及两三轮等重点车辆,从隐患治理、源头整治、路面管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着手,通过有效治理一批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从严查处一批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创建一批文明交通示范单位,全力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化解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严防恶性事故发生,为广大群众安全、有序出行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10月20日下午,西安公安交警针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加高帮)、超限超载、右转不让行、违规载人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邻区域大队联合的形式开展集中整治,“冬季行动”正式启动。
行动中,西安公安交警共出动警力300余人,并与各区县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展开联合整治,查处货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418例。其中,中重型货车右转不让行105例、超载72例、非法改装100例、加装高帮41例、走禁行91例、货运面包车违法载人9例。
交警港浐大队与临潼大队开展联合整治过程中,发现一辆红色货运车辆存在较多违法行为。经检查发现,该车非法加装高帮且车前、车身两侧违法加装射灯,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未按规定粘贴车辆反光标识,同时经过磅称重,该车重为88吨,超载100%及以上。
民警依法对该车暂扣,责令现场拆除了存在安全隐患的灯具,并要求立即拆除高帮,对驾驶人处罚款2700元、驾驶证记6分。
接下来
西安公安交警
将继续深入推进“冬季行动”
努力打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出行!
西安多地明确:全面禁止!
日前
西安多地发布
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西安航天基地
10月21日,记者从西安航天基地获悉,航天基地日前发布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航天基地全域自2023年10月18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天基地全域自2023年10月18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应急管理局 85838224
公安航天分局 86754665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西安临潼区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临潼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相关要求,现就临潼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潼区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0月10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八、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九、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做出贡献。
举报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 83828589
公安临潼分局 8675850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西安长安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长政告字〔2023〕6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长安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长字〔2023〕21号)要求,现就长安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安区自管区自2023年10月13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 85292499
公安长安分局 85650911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西安高陵区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高陵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相关要求,现就高陵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陵区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9月25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应急管理部门奖励2000元。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奖励200元。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86917200
公安高陵分局:8675970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来源:三秦都市报
推荐阅读
新城区“百星百讲”宣讲团走进自强路街道航建社区
22
10-2023
燃烧卡路里 唤醒多巴胺 这场健步走活动掀起运动热潮
21
10-2023
2023年西安市“我们的节日·精神的家园”重阳节主题示范活动在新城区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