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波
【案情】甲公司为其运输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运输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碰撞、倾覆事故所造成的车载货物的损失。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车辆运输途中因避免发生较大交通事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车载货物因惯性滑落受损。甲公司遂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双方对“紧急制动”造成的车载货物滑落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产生分歧。法院裁判认为,承运车辆因避险紧急制动,系自救行为,其导致车载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该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符合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亦符合保险目的。遂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均以合同条款的明示方式确定了保险范围,但如果一般投保人依常识可以合理地期待某种风险仍属于承保范围,尽管这种期待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那么仍可以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事故造成车载货物损失,而承运车辆因避免交通事故风险而紧急制动,造成车载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未在保险范围的条款中予以明确,但是,依照常识该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载货物损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符合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本案系被保险人因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更大损失,而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属于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的自救行为,有利于避免社会财富的减少,应予提倡;否则,非因运输工具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则可能导致放任其他事故发生的不良社会导向和道德风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有违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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