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石河子市第一起非法狩猎野生蝎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3月,来疆务工的张某听说,用野生蝎子泡酒喝可以治疗风湿,于是产生了捕捉野生蝎子的想法。4月底至5月初,张某先后五次前往将军山,使用事先购买的紫外线“蝎子灯”和镊子捕捉野生蝎子,并将捕捉的野生蝎子泡在装有白酒的塑料瓶中。
5月30日,张某携带泡酒的野生蝎子准备乘坐火车返回老家时,被火车站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经查,被张某用来泡酒的野生蝎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数量共计达703只,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道这一结果,张某后悔莫及。
早在2020年6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便发布了《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五年,石河子市行政区域全域全年均为禁猎区,严禁猎捕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纳入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案件审理期间,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配合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张某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狩猎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当场支付赔偿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忏悔,希望大家以他为鉴,遵法守法,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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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融媒体中心丨王凯 陈乐
实习生丨玛合达娜·喀马力贝克
通讯员丨安秋旭
编辑丨邓凤瑜
编审丨焦亚峰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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