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
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范围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02
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有哪些?
答:(1)一般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检验检疫检测: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设立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03
问
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04
问
行政许可的申请怎么办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05
问
行政许可的受理规定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6
问
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吗?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07
问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哪些情形?
答: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情形。使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法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08
问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哪些情形?
答: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使用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09
问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哪些情形?
答: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