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笔股权转让,引起纠纷。
2023年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王某某与刘某某、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甘0102民初2066号】。
上述判决书披露了一起兰州农商行员工违规向一位自然人转让持有的兰州农商行股权的案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履历显示,刘某某于2015年任兰州农商行黄河支行安全保卫科总经理;2016年8月15日任青白石支行行长,2019年3月16日任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2019年3月30日被免去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职务,调至风险合规部工作。2021年9月1日,刘某某与兰州农商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黄桷树财经梳理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2016年3月26日,王某某、刘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某某将自己在兰州农商行账号:01041301********(凭证号:0001276073)账户中股金74.25万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一次性付给刘某某74.25万元和自2016年1月至3月股息及转让费4万元,款项合计为78.25万元。
王某某、刘某某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约定:该股权转让在锁定期内由刘某某代王某某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包括带领股息并在领取股息后次日内打给王某某;股权锁定期解除后刘某某应及时完全配合王某某过户到王某某名下。如不能过户给王某某,刘某某双倍退款给王某某。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按照约定将78.25万元支付给刘某某,但是刘某某一直未将股权过户到王某某名下。
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刘某某以及兰州农商行告上了法庭。
2022年1月24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立案。
王某某的诉求是:刘某某向其支付股金价款156.5万元或由兰州农商行给其办理股金过户手续。
刘某某辩称,其并没有违约,只是因为兰州农商银行在2021年8月3日无故冻结了他的股金,导致无法过户。
兰州农商银行辩称,刘某某系银行风险岗位人员,其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层以上人员及合规、风险、信贷审批等重要岗位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3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让的,经持股人提出申请,经兰州农商行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转让和继承,但不得赠予。1%以下股权转让须报董事长同意的程序办理。另外,刘某某自2012年11月起至今作为借款人一直在答辩人处有未结清的贷款。根据兰州农商行的公司章程,有“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有逾期未清偿债务的,在本债务未清偿前,该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继承、赠与或质押”之规定,刘某某亦无转让其持有股权的权利。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王某某尚不具备成为兰州农商行股东的条件。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兰州农商银行董事长或董事会曾经审议并同意其成为该行股东。同时,王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兰州农商银行的章程未作全面的了解,刘某某明知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双方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得以实现,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王某某的损失各承担一半。
2023年2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股金价款117.375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兰州农商行有大量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兰州农商行2023年8月11日在官网披露的2022年报,兰州农商行有接近一半的股权由自然人持有——在兰州农商行的股权结构当中,法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50.71%,自然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