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100万投资电影,没想到这部影片叫好不叫座,最终仅拿回4万元分账收益。为此,投资人将与之签订收益转让合同的该电影联合出品方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调解结案,法官提醒,电影投资商业风险较大,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做到理性投资。
投资电影出资100万元,仅拿回4万元
孙某与某公司合作投资制作电影,双方签订收益转让合同,约定孙某在对电影项目进度和风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就该公司持有的收益权份额进行购买。双方约定转让费100万元,占总投资2.63%,并按照该股份比例分享收益。合同明确了导演、监制、主演、预计公映时间,电影的发行权利归公司单独享有。
影片上映后,不仅入围釜山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新浪潮奖”,男主演还凭借影片获青年电影周“年度新锐演员”。不过,该电影票房惨淡,累计票房仅300余万元,分账票房为298万余元,片方分账收益则更是难达预期。
该公司提出,可分账款远远少于宣发成本,实际已无法获得投资收益。孙某承受来自家庭、资金方面的压力,无法接受巨大亏损,通过各种路径期望返回投资款。但经协调,公司降低宣发费用负担重新测算后仅有约4万元可结算给孙某。100万元投入仅回来4万元,巨大的落差让孙某无法接受,双方陷入僵局,于是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最终以该公司支付孙某11万元一次性了结案涉纠纷。
法官:投资电影风险较大,应有行业知识
法官提醒,本案中,孙某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实际就是对电影进行投资,且并非保本型投资,必定存在一定商业风险。对于该种类型的投资,投资人首先要确认出品方身份,确认转让方对电影具有相关权益后,尽量提前对电影本身的制作团队、宣发计划、预算、规模等作尽调,再行确认投资合意。如果有具体的要求则明确在合同中做出约定,或及时订立补充协议,以免发生争议后无依可据,陷入举证被动,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同时,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这样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风险做出合理预估。
法官还提醒,电影是个综合性项目,本身具体很多不确定性,属于商业风险很大的一种投资。俗语“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要牢记高回报必定伴随高风险,投资人期待高票房高分账的同时,也需对“赔本”做好心理预期,理性做出投资决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