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东遥
孙女士这种情况,该不该被认定为工伤——她是农业户口,未办理过退休,入职某小学,下班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近日,平谷法院判决:能够认定孙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正确。
1971年出生的孙女士是农业户口,未办理过退休,也未领过退休金。2013年,她入职某小学,担任生活老师,工作性质为夜班。去年1月10日8时37分,孙女士下班回家途中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唐某负全责,孙女士无责。当年10月8日,孙女士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小学方面对工伤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份工伤决定,同时,判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指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女士为务工农民,在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均在某小学工作,根据孙某事故当日行车路线、事故发生时间、某小学寒假放假通知等证据,能够认定孙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事实正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学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