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不少网暴受害者付出生命的极端情形,引发了社会对于如何织密防网暴“防护网”的广泛讨论。
今年9月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这是“两高一部”首次就网暴治理联合发文,释放了依法严惩网暴的信号。
10月12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12期——“如何拉开我们与网暴的距离”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调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操宏均分享了这份最新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的情况和重点考量。
操宏均在论坛现场 摄影:莫倩如
据操宏均介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半个多月的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五万多条社会反馈意见,集中在文字表述、适用范围、行为定性、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梳理后发现,排在第一的意见主要是关于网络实名制的问题;第二大意见则是关于压实平台责任方面的问题。
文|黄莉玲
征求意见稿公布半个多月,收到逾五万条社会意见
“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新词,它的发生甚至可以往前追溯十几年。”操宏均说道。“两高”曾在2013年就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成为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普遍适用的一份法律文件。
但他也提到,时过境迁,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且不断演变发展、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深,而网暴被害人自救不足、取证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成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重要问题。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的相关探索也在不断更新。例如,备受关注的杭州取快递女子网暴案件成功实现自诉转公诉,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在此背景之下,“两高一部”筹备出台一份具备可行性、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今年6月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5日。短短半个多月内,各方意见的反馈雪花般纷涌而来。
“我们共收到五万多条意见,用了个把月的时间进行整理。来自各行各业的意见建议都有,分布面十分广泛,既有来自科研院校的教师、学生、学者的意见建议,也有来自司法实务人员如政法干警、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还有一些行业协会、一般群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操宏均说道。
反复斟酌用词,沿用“网络水军”等网络熟词
根据操宏均归纳,社会意见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述、适用范围、行为定性、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并非司法解释,但作为一份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依旧要紧贴法律表达习惯。操宏均表示,文字表述方面收到大量关于“网络暴力”“网络水军”“涉性话题”等用词方面的建议,涉及对于非法律用语加不加引号、是否需要在条文中界定词汇的范围和内涵等等。
考虑到这份文件与网络世界密切相关,公众对上述耳熟能详的网络词汇已有一定共识,加上语言自有其张力和限缩范围,经过反复斟酌,最终在《指导意见》里保留了原本用法,也没有再作专门解释。“如果再去造新词,或者使用其他语言替换,反倒会弄巧成拙。”操宏均解释道。
在适用范围上,《指导意见》主要聚焦五类涉及网络暴力的犯罪行为: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
操宏均透露,不少声音建议将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乃至污蔑诋毁中医等行为也纳入《指导意见》规制范围。在共同研究、听取学家专家意见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基础上,最终还是决定回归网暴违法犯罪行为本质,将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范围限定在上述5个行为方面。同时他也指出,“看文件不能只看一半,《指导意见》在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
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维护公民表达自由
操宏均提到,面对网络暴力引发的诸多极端案例,有观点认为应该从严治理、加大打击力度;但也有人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如果法律限制过严则有限制言论自由之嫌。因此,如何把握政策的边界成为《指导意见》制定过程的一大重点问题。
如何在防治网络暴力和维护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
可以看到,《指导意见》规定了五类从重处罚情况,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具体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情形。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也在强调,要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社会呼声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最终版本的《指导意见》有多处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比如《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针对网暴取证难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操宏均介绍,这些规定也是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后的考虑。经梳理社会意见发现,排在第一的意见关于网络实名制问题;紧接着第二大意见就是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从严要求平台。落到具体条款上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因其涵盖范围比“平台”更为广泛,表述也更为严谨。
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实现刑法民法衔接
除此之外,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也被外界视为《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所在。
操宏均介绍,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指导意见》的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和民法的衔接,也是贯彻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思路的一大表现。
根据《指导意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南都记者注意到,2023年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亦包含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在该起典型案例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中,被告张某某多次在网络上直播发布谩骂和攻击李某某的视频,并建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于是李某某就此向法院提诉。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随后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