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张小某自出生就遭受苦难,父母为治疗张小某的病情几乎花费了全部积蓄。援助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鉴定结果,对张某一家诉请的门诊费、医药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等进行了证据支撑。通过用心的服务,依法为张某一家讨回医疗等费用共计186万余元,同时纠正了受援人家属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认知,间接挽救了一个家庭,稳定了社会秩序。
【案例简介】
张某的配偶范某怀孕后,始终在某医院处做孕检产检直至生产,临盆前孕检产检结果均显示正常。2017年2月,张某的儿子张小某出生,但还未体尝弄璋之喜,张小某便出现窒息症状,于出生当晚9时转入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头颅血肿等,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治疗。
自此,张某一家踏上了漫漫访医路。历时一年多,因四处求医,花费巨大,张某一家已无力承担,遂到法院起诉某医院赔偿36269.1元医疗费。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突发状况,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援助过程】
2021年5月22日,张某前往小店区法院信访处就本案案情进行咨询。值班主任通过与张某沟通、翻阅案件材料,了解了前因后果,同时与小店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就张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事宜进行了沟通,并引导张某前往小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该案经审查,符合《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并作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其后,小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云龙代理此案,为张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做到“一援到底”,避免受援者多次奔波,最大限度维护张小某的合法权益。
宋云龙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分析了张某第一次诉请被驳回的缘由,同时形成案件承办报告,即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对其他赔偿项目一并主张的办案思路。随后,宋云龙开始搜集证据以证明己方的诉求。从2017年2月至2021年6月,张某一家历时5年,在治疗和诉讼方面花费巨大,但是原始票据基本丢失。为了能取得诉讼预期结果,宋云龙前往医院重新开具张小某住院的票据、搜寻因治疗所支出的各项交通费等。经努力,共搜集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医药费票据、康复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近500张。
立案后,需对张小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总额。但按一般流程,出具鉴定报告需45天,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让张某一家原本窘迫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且张小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不乐观,急需治疗费用。通过与司法鉴定所的协商,加班加点出具了张小某的伤残鉴定报告。2021年9月9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小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等。
【援助结果】
为核实张某、范某治疗张小某的病情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未来治疗所需的费用,宋云龙多次驱车前往大同探视正在接受治疗的张小某,不断安抚张某一家的情绪,且对张某所诉请的费用进行统计、核验。小店区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证据、张小某的实际康复情况,结合相关鉴定结果和核验的数据结果、实践中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确认“对方在对范某及其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范某之子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与同等责任之间。”考虑张小某年幼、构成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均不能自主完成等案件事实,酌定由被告按90%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186万余元,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