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高一部发布最新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为治理网络暴力织牢制度之网。10月12日,南方都市报北京新闻中心举行“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系列活动,多位来自政府部门的官员、高校法学学者、实务界律师代表就如何规制网暴进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组织水军,尤其是编造涉性话题等网络暴力行为从重惩罚,弥补现有《刑法》对网暴的打击力度不足。《指导意见》还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时除要考虑转发量等量化标准之外,也要综合考量其他因素,进一步细化入罪条件。赵宏提醒,在新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更加谨慎,避免基于治理网暴而随意扩张打击范围。
谈及如何应对越演越烈的网暴现象,在论坛讨论中,赵宏反复强调刑法的谦抑精神并呼吁避免法律的滥用和对个人生活的过度介入,警惕因治理网暴而导致法律对多数人的暴力。“比如我们要治理网暴,那么对政府官员的批评是不是网络暴力?会不会导致对监督声音的误伤?要追究推波助澜者的责任,那么吃瓜群众会不会被卷入法律打击的范围?这是法律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赵宏说。
文|蒋小天
《指导意见》弥补此前制度漏洞,体现刑法谦抑精神
在论坛主旨演讲中,赵宏梳理了现有网暴治理的法治依据和实际举措。据介绍,目前有关网络暴力的相关规定见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诸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针对网暴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有相应规定。
赵宏发表演讲 摄影:莫倩如
在民事领域,网暴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在赵宏看来,此次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即明确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网暴进行事先预警和劝阻。而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平台也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比如对网暴信息进行事后删除屏蔽等。2020年,国家网信办曾出台《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首次写明平台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今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这一点,网络平台对信息内容承担管理责任,即对内容进行广泛审查。
赵宏介绍,除民事责任之外,网暴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行政拘留。此次《指导意见》也进一步规定处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关的取证责任,将有效破解网暴案件个人取证难。
除此之外,网暴可能涉及的侮辱诽谤罪在《刑法》中亦有明确规定,赵宏认为,《指导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组织水军、编造涉性话题等网络暴力行为从重处罚,弥补现有《刑法》打击力度不足。此次《指导意见》还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时除要考虑转发量等量化标准之外,也要综合考量其他因素,进一步细化入罪条件。赵宏认为,这一规定体现刑法谦抑精神,她也提醒,在新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更加谨慎,避免基于治理网暴而随意扩张打击范围。
网暴尚未有清晰定义,法规需准确界定避免误伤
在肯定此次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之外,赵宏也指出,目前对于治理网暴仍存在诸多灰色地带,比如尚未对何为网暴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可能伤及无辜,平台审查责任过重,可能伤害言论自由。
今年7月份,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网暴的界定中出现道德绑架、贬低歧视和恶意揣测等词语,赵宏指出,从目前的网暴的定义而言,如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在《民法典》、《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均能找到相应的行为状态,但贬低歧视,恶意揣测、道德绑架等语言在法条中尚找不到直接对应的行为样态。“当法律上未曾出现过的概念出现在相应的征求意见稿中,看起来似乎覆盖了网络暴力打击的范围,不知不觉也可能出现误伤。”
她强调,目前对网络暴力的界定距离相对清晰的法律概念仍有距离,“概念的界定取决于我们究竟要把打击的范围扩张到什么程度?”赵宏反问。
按照国家网信办对治理网暴的现有规定,相较此前的事后监管,如今平台要承担对信息内容的审查责任,在赵宏看来,这不仅将对平台产生巨大的负担影响其健康发展,也极大可能伤及宪法上赋予个人的言论表达自由,“法律永远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抉择,我们不可能为了保护一种利益彻底牺牲另一种利益,如何保护网暴侵害的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是法律要解决的矛盾。”她说。
出台专门立法条件仍不成熟,贸然出台易致罪名滥用
随着近年来网暴所导致的部分极端事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后也不断有舆论认为要对网暴加强治理进行严惩,业内呼吁对治理网暴进行专门立法的声音高涨。
究竟是否要如反家暴、反食品浪费一般制定专门立法,对网络暴力亮剑?论坛上赵宏也对此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目前司法系统内办理网暴案件仍面临规定不够细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难题,在司法实践还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和案例时,制定反网暴法条件仍不成熟。
“如果只是为了集纳法条或者只是为了表达对严惩网暴的立场,在法律问题仍不清楚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部法律规范,极易造成对其他法律应该保护价值的伤害,最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赵宏指出,2013年两高曾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按照寻衅滋事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寻衅滋事罪滥用。“治理网暴目前仍需要通过大量案例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推进,如果贸然出台一部专门法,极容易造成另一种方式的以暴制暴。”她说。
网暴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不是诉诸法律就能解决
从刘学州遭遇网暴后自杀到今年武汉妈妈丧子被网暴,赵宏强调,网络暴力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其呈现的观点极化、匿名性背后的人性之恶,涉及包括心理、传播机制等在内诸多复杂的因素,因此要治理网暴也不应仅寄于一部专门立法解决问题。
她呼吁,社会各界亟须戒除法律万能主义,“不是所有事情诉诸法律就一定能解决。”赵宏表示,公众对待网暴也需更加理性冷静,“如果一味想要通过严刑重法对网暴行为进行处罚,依赖重刑主义,也与现代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赵宏建议,个人应该抛弃对美好网络空间的想象,对网络空间内的风险和言论应该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和预判,“人的情感需求不能全部寄托于网络,网络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信赖和安全,有时候人更要远离网络,你期待在网络获得的都是信赖和支持是不现实的。”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