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李娜长沙报道
“高薪”“暴富”“日进斗金”,如果有一天你被这些字眼所吸引而选择“孤注一掷”偷渡缅北,那么,等待你的很可能不是“淘金天堂”,而是深陷狼窝的万劫不复,更是逃不掉的法网恢恢。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多次越境到诈骗窝点
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听信不法分子的“大把大把赚钱”诱惑,通过不法分子的安排,在当地“蛇头”的带领下,通过徒步穿越森林等方式逃避边境检查,秘密偷渡出境至缅甸境内。同年9月,严某也通过同样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境内。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黄某、严某分别7次、5次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诈骗窝点。
在缅甸孟波、邦康、木姐等地的诈骗窝点,黄某、严某通过打电话、QQ与受害人聊天的方式,诱导受害人贷款,在受害人同意贷款后,将自制的虚假贷款App链接发给受害人,然后通过修改贷款App的后台数据,以受害人填写资料错误、贷款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取了受害人7万余元。
2021年1月,黄某开始从一线的“话务员”转为“后勤”,负责做饭菜以及给“话务员”购买实施诈骗所需要的苹果手机。同年4月,黄某开始每天上午9时—11时接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为“话务员”提供实施诈骗所需要的QQ账号、接收受害人汇款的银行账户,以及负责在大厅看管诈骗窝点的员工。
2021年6月,严某、黄某被劝返回国,并分别于2023年6月14日、20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归案。经衡山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1日由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3年10月20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严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连带退赔受害人被骗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严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黄某、严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两名被告所犯诈骗罪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黄某、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黄某、严某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责令被告黄某、严某连带退赔受害人被骗的财产损失;追缴被告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严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2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