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这则通知可以说彻底改变了如今民告官的困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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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退至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同年10月1日,《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其中有一条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简而言之,当事人如果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要么必须承认原判决、裁定事实属实,程序正确,要么必须经过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极大地限缩了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范围,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该《办法》规定以县、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值得庆幸的是,2023年9月12日,高法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最核心的影响可以说是再审程序的“门槛”被撤走了,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点结束后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以县级、地级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收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此不得不感叹一下,终于结束了,所有拆迁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也因为这个试点遇到了重重阻碍。试点之后,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强行压低了审级,当然的就会导致上诉率、申诉率飙升,甚至抗诉率也是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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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在最高院最近的调研报告中归因四点:1、审判理念问题。就案办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动性不足。2、审判体制机制问题。不必要的考核率等指挥棒、集中管辖法院人员问题、执法与司法口径不同导致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公信力无信任感、各地法院收案尺度不一致等等。3、当事人自身因素。行政机关不重视、干预;“少数原告”因诉讼结果未达预期,转而对关联行为反复、大量提起行政诉讼。4、行政审判自身制度缺陷。诸如行政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作出判断、导致通过判决方式深度解决行政争议难度系数增大。以上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没有总结到最高法自身如何在“限制中跳舞”的能力不足上,而是把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拿出来总结“外部原因”。另外,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把握,最高院已经不再像2015年前后出台保护行政诉权的司法文件了,这里的信号显然不是诉权保护工作已经非常好、无须文件加持,恰恰相反,四级法院审理级别管辖改革试点的中心思想就是管辖下沉、矛盾不要上涌;明知矛盾有时候还得靠“飞跃管辖”才能解决,却把矛盾下沉,这当然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初衷,试点文件被终止、恢复改革前的管辖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确的,但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又是两三年的原地徘徊,诉权的规则体系却被无数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的案件戳得支离破碎,亟待重新确立。
综上,行政诉讼再审以及管辖兜兜转转又回到了2021年前,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行政复议将要承担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相信未来“民告官”不再难!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