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进榕 高诚
【案情】某公司系某小区的建设单位。在该小区的道路设计示意图中标示该小区车行道路面结构中应铺设4cm-13细粒式沥青砼,总平面规划图中标示小区应设有99个室外停车位、58个地下停车位以及20个室内车库。该小区竣工验收后于2017年交付业主使用,自2019年起小区业主多次向12345政务平台投诉建设单位承诺施工的小区沥青路面、小区大门未施工、没有监控设备导致电瓶车多次被盗、小区垃圾无人清理、电缆电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因上述问题未得到解决,江苏某公司作为该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00%持股的国有企业将相应工程建设竣工。
【评析】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之规定,无因管理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一)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二)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三)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管理人即便违反本人意思管理事务,仍得以构成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故此,无因管理不仅具有私法维护权益的意义,更兼具鼓励形成相互帮助良好社会风尚的公益功能,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进行返还。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某小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其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其据以施工的道路设计示意图中明确标示该某小区车行道路面结构应铺设4cm-13细粒式沥青砼,总平面规划图中标示小区应设有99个室外停车位,但其最终仅向小区业主交付的是既无沥青路面而仅有水泥路面,也无划定室外停车位的小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现江苏某公司作为对案涉工程并无施工义务的国有企业,在某公司长期不履行自身义务,小区业主诉求始终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将相应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其他公司施工,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虽该管理行为违反了某公司的自身意愿,仍得以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返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