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仍不支付的,
会有什么后果?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张某拒不支付18名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了!
跟随“冷法君”,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司法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不断优化民生保障举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打击,从而帮助劳动者追回血汗钱,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
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永州某广场承包混凝土工程,以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方式,私自套取农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经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认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张某结算罗某、陈某等18人工资总额为:1063272元,罗某、陈某等18人借支工资总额为:652595.5元。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罗某、陈某等18人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份工资总额为:893875元;张某确认拖欠罗某、陈某等18人的工资金额共计:241251.5元。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于2022年6月23日送达给被告人张某。至本案案发,张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2022年8月4日,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拖欠工资一案移送至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2023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5月12日、25日、26日、28日分别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并取得了罗某、陈某等18人的谅解。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主动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雇请农民工施工,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达24万余元,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其恶意欠薪,并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被告人张某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打击,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有力惩治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农民工朋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的证据,万一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各种外部原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严峻挑战,恶意欠薪现象层出不穷,建设工程领域更是“重灾区”。恶意欠薪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增加生活压力,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劳有所得的典型案件。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更凸显其保障民生和维护稳定的重大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治恶意欠薪的失信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不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督促用工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