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上海J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向任丘Y公司采购充电器、摇臂用于出口,双方签署了4份《产品购销合同》;任丘Y公司向上海J公司出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合计为515,546元,税额为72,908.38元。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上海J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上海J公司从任丘Y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出口退税款72,908.38元应予以追回。上海J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缴清了该税款。
上海J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因任丘Y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上海J公司被税局追回已退的税款,要求任丘Y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2,908.38元。最终,法院判决上海J公司胜诉。
二、案件分析
1、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含义及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可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含义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且发票上注明的信息均是真实的,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既然发票与实际情况相符,为何又认定是虚开呢?实践中,有些销售方按照真实的交易开具了发票后,为了少缴纳增值税等原因又取消了发票,导致购货方拿到的增值税发票实际是没有缴纳增值税,因为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
若购货方取得虚开的发票,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若已经取得出口退税款,则税务局应依法追回。
任丘Y公司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但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因此上海J公司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局对上海J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72,908.38元予以追回。
2. 销售方除交付货物外,还应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卖方除了按约向原告交付货物这一主给付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的从义务。现查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获取被告虚开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部门追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74908.38元。因此,被告未依法履行开票义务致使原告遭受出口退税损失,应承担赔偿该退税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方面,任丘Y公司除了交付货物外,还应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另一方面,上海J公司是按照开票金额付款的,也就是付款金额已经涵盖了增值税款,若因任丘Y公司开具的发票出现问题而导致上海J公司遭受损失,包含出口退税款损失,则任丘Y公司应向上海J公司赔偿损失。
三、律师建议
1、出口企业应谨慎对待虚开的发票
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会被税务局追回。
若出口企业故意取得虚开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因备案的单证存在虚假,出口企业除了被追回已取得的退税款外,还可能被要求按视同内销处理。
而善意取得与故意取得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双方是否有真实的交易,第二点是购货方是否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一旦取得虚开的发票,出口企业都会被要求追回已退的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应谨慎对待虚开的发票。
2、应在合同中约定与发票相关的赔偿条款
若出口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被税务局要求追回已退的税款,出口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民事方式来挽回损失,即向销售方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日后能顺利地取得赔偿款,或者增加未来诉讼胜诉的概率,建议出口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发票相关的赔偿条款,如“卖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合同约定的实际业务保持一致,保证卖方能合法地进行税额的抵扣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卖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
作者:吴武铃,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迪税务律师团队创始人,具有律师、注会和税务师三证,执业领域:税务咨询、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等法税服务。
谢晓晶律师,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迪税务律师团队创始人,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税务稽查、境内外公司法、税法合规等法律和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