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8日电(胡溪 邓浩杰)近年来,新罗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主动适应各类市场主体需求,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新罗经济高质量发展。
破产和解,助款项追回
黄某与龙岩某矿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产生工程欠款,2015年,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龙岩某矿业公司支付黄某工程款8万余元及利息等。但因案件执行不能,经申请,新罗法院通过“执破直通”机制,将龙岩某矿业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2023年6月,龙岩中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裁定由新罗法院审理。
在管理人尽调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属“三无”企业,且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和解难度极大,破产清算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为破解僵局,新罗法院清破合议庭加强案情分析、法律研判,多次听取管理人汇报,针对债务人发起人暨原股东出资瑕疵,指导管理人以自行和解方式促成破产清算向和解转换方向推进。
后经管理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发起人暨原股东等多次沟通及调停,最终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并当即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且部分债权实现全额清偿。从新罗法院立案到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仅用时32天。
新罗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化解破产纠纷,落实“执破直通”机制、狠抓破产审判,不断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便捷高效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公权介入,护投资环境
2019年5月,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约定甲企业认购乙公司发行的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甲企业取得乙公司部分股权。同日,甲企业与邓某等五人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协议约定邓某等五人系乙公司的创始股东、管理层股东、实际控制人。2019年6月,双方订立一份补充协议。
之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乙公司未能按约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也未能完成完成在中国境内上市。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乙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上市,邓某等五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宜产生争议,甲企业诉至法院,诉请邓某等五人支付投资收益与违约金。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相关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但疫情的发生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股东协议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倘若继续履行案涉股东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邓某等五人明显不公平,从公平原则考量,判令邓某等五人限期支付甲企业以投资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投资收益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用。
新罗法院找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的结合点、切入点,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深入践行《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精神,既保护交易安全,即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也保护股东出资安全,充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彰显人民法院保护投资环境以及交易安全的审判理念。
勒令改名,保商标权利
原告广州好某客公司成立于2007年,系多个商标的专用权人,且相关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名下“好某客”商标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获省级以上荣誉。被告福建好某客公司原名称为龙岩市金某某公司,广州好某客公司与福建好某客公司签订《整装TOB渠道合作协议》,后广州好某客公司终止了上述合同的合作。
2022年7月份,广州好某客公司发现一段涉及“好某客”的视频,继而发现龙岩市金某某公司未经许可将公司名称擅自变更为福建好某客公司,并因拖欠工资对广州好某客公司享有的“好某客”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经多次协商,福建好某客公司拒不变更企业名称。为维护合法权益,广州好某客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被告更改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好某客公司在明知原告拥有“好某客”商标,为了攀附原告的品牌美誉,将该商标恶意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利用“好某客”的品牌影响力开展营销的意图明显,也极易导致公众将其产品与“好某客”相混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要件,已经侵犯广州好某客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新罗法院依法判决,判令福建好某客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使用“好某客”或与“好某客”相似的文字;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广州好某客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新罗法院认真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盯服务、机制、协同三要素,贯穿审、研、用三环节,全方位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为辖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新罗法院始终致力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利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改进服务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