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当事人遇到一个行政和民事交叉的案件,问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是天然的证据吗,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会被法院直接认定吗?当事人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朱立佳律师。朱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经历分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实原则上推定为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项,法院应直接推定为真实,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很高,甚至可以作为唯一的证据。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否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被处罚人在民事诉讼中仍有抗辩的空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作出,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一概认定其查明的事实为真实事实,似乎也是不合理的。按照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项会被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处罚人或其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该处罚决定,那么仍是有机会改变其记载的事实的。
朱立佳律师分享如下抗辩思路。
第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撤销处罚决定。
第二,调取行政处罚案卷,找出案卷中的违法问题,从而推翻结论。但是判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合理。如果找出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民事审判法官能否据此否定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实仍是未知数,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减该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提供而未被采纳的证据。
以上内容仅为朱律师个人观点,如有不足,敬请指正。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研究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网上搜索朱立佳律师电话,随时交流探讨。
朱立佳律师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