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付某艳(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对受害人的家属而言,此案二审尘埃落定,他们对当地上下公检法部门的细致办案表示认可和感谢,同时感谢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磊和邓国敏为本案耐心的付出。
2001年,时年16岁的姑娘王小丹遇害,尸体被藏于一处玉米秸垛内。警方锁定嫌疑人是邻村一个叫付某艳的男子,作案后潜逃外地,10年后被抓,接着因证据不足被监视居住、被释放。
受害人父亲指向为案发地点。图/九派新闻 肖洁
2019年,案件被媒体报道,受到相关部门重视,经过排查,涉案绳子等物证也被找到,永城警方再次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今年5月,河南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5675.5元。
警方开棺验尸,检方提级诉讼,中院判决书3.3万字,受害人家属称被公检法部门认真细致办案的态度所感动,但气愤的是,付某艳当庭拒不认罪,无任何悔罪表现,也从未有过道歉。
双方上诉后,河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付某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二审裁定书显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付某艳有罪供述等证据不应采信的问题。
经查,付某艳第一次到案作出有罪供述时,其家人并未被羁押,付某艳第二次到案后,对其家人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但付某艳并未作出过有罪供述;而且付某艳所作有罪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显示,付某艳作有罪供述时表情自然,情绪稳定,语言表达流畅,不存在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形。
关于付某艳指认现场的情况,其翻供时称“指认现场是公安机关领着其去指认的”。
但根据指认现场照片及押解民警的证言证实,押解付某艳指认现场的民警在此之前均未参与过该案的现场勘查,没有到过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均是付某艳自己主动走在前面进行指认,押解民警在其后面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另外指认现场目击群众证实杀害王小丹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时,公安人员在后,犯罪嫌疑人在前主动指认;故其关于指认现场情况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物证绳子来源问题。
经查,绳子系永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在物证保管室找到,而且装绳子的黑色塑料袋里有一个写有“0193***”的破旧标签纸,与痕迹物证统计表记载本案的物证“0193”的编号相一致;该绳子经被害人父亲、当时现场勘查人员三人混杂辨认,确认系案发现场提取的绳子;该绳子经送公安部鉴定,有一处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艳的DNA。综上,该绳子来源清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河南高院认为,上诉人付某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付某艳杀人后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作案后潜逃十余年,毫无认罪悔罪之意,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经河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九派新闻记者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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